2020湖南法检背诵考点:【商经法】社会保障法--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是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保险待遇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内容 |
注意事项 |
保障对象 |
参加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 |
保险费的缴纳 |
用人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认定 |
①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⑤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种类
种类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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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 |
条件 |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标准 |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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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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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可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注意: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2)办理程序
①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②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③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接受就业服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4)领取期限和停止领取
①领取期限
条件 |
领取期限 |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
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②停止领取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a.重新就业的。
b.应征服兵役的。
c.移居境外的。
d.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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