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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南法检背诵考点:商经法】社会保障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情形

2020-03-13 09:58:34

一、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证明义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社保经办机构渎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3.军人保险经办机构渎职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人保险关系的。

(2)不按照规定收缴、上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的。

(3)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保险金的。

(4)篡改或者丢失个人缴费记录等军人保险档案资料的。

(5)泄露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的。

(6)违反规定划拨、存储军人保险基金的。

(7)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军人保险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违反《社会保障法》《军人保险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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