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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南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人身权的区分

湖南中公教育 2020-05-13 10:56:04

综合素质中法律法规占比16分左右,比重较大,其中,学生的权利一直是考查的重点和难点,许多考生区分不开易混淆的权利,并且,这部分还可以跟后面的法律条文混在一起考,今天,我们就着重解释一下学生的权利中考查较多的人身权中涉及的考点和易混淆点。

一、概述

人身权是内涵最丰富的权利,也是考查最多最难的知识点,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以及人格尊严权。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主要的考查形式是根据案例分析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某个权利,所以,在这我们主要解释一下经常出现的侵犯情况!

1.生命健康权:侵犯表现主要是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当然方式有很多,但是常考的主要是,比如:虐童、设施不安全以及其他影响身心健康的行为。

2.隐私权。主要是指学生不想公开的个人信息被人公开,常考的形式,比如:翻阅信件、日记、未经允许公布学生成绩等,凡是涉及到公布了其不想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侵犯学生隐私权。

3.人身自由权。主要涉及限制了人身自由,其着重强调的点就是限制自由,比如:搜查和关禁闭等行为都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

4.人格尊严权。主要涉及的是从行为和言语上侵犯了学生的人格,让其受到了不尊重。常考的形式,比如: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

二、区分

1.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主要区别是受伤害程度,前者更加倾向于外在肉体的伤害,后者更倾向于内在心灵自尊的伤害。从教师的角度来看,关于学生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的考察无外乎强调的是前者更多的体现在学生的外在上,而后者更多的则体现的学生的内在上,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去思考,有流血、擦伤、残疾、疤痕等一定是对学生人身健康权的考察,而如果是教师的某种行为使学生在内心上感到不公平待遇,没有做到给予学生最起码的尊重而使他的尊严受到贬损,例如对学生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的话则是考察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2.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侵犯人身自由权指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他人限制或控制当事人身体和思想的自由活动。包括搜身、关小黑屋,侵害通信自由等等均为侵犯人身自由权。而隐私权是指不愿或不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及个人领域受他人非法泄露和入侵。包括个人情况、资料、私人空间等等。二者区别在于是否限制“人身”。搜身、搜口袋等必须要限制人身自由才能做到,因此属于侵犯人身自由权。搜宿舍、搜抽屉等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在场才能做到,隐私领域被侵犯,因此属于侵犯隐私权。

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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