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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南法检背诵考点:【商经法】财税法--企业所得税

益阳中公教育 2020-02-24 10:11:56

一、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纳税人

定义

征税对象

税率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境内、外所得

25%

非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境内所得

来源于境外但与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境内但无实际联系的所得

①境内所得→25%

②来源于境外但与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25%

③境内但无实际联系→25%

(二)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0%。

3.特殊企业的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6.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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