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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法检考试专业知识:各类诉讼的管辖问题总结

2019-02-10 09:14:30

在法检考试中但凡涉及到诉讼的考题中,很多考生都分不清楚诉讼的管辖问题,所以现就诉讼中的管辖做简要的分析:

一、.知识点分析:

(一)刑事诉讼的管辖

1、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①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③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由于新设立了监察委员会,所以涉及贪污贿赂类案件均是由监察委员会管辖。

2、审判管辖

①、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②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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